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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5 20:11:32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向公司证 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 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事业部、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 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登记的制度,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六)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西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事
业部、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相关事宜,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一: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信息知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否 情人是否书面承诺 □是□否
人登记表
保密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审核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二: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
序 签 信息 人企业代码(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信息 登记 登记 联系手 通讯地 所属
号 名 知情 自然人身份证 部门 岗位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所处 时间 人 机 址 单位
人名 号)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类别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
务等信息。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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