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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9-15 20:12:0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 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公司常设执行机构即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董事
会负责。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公
司根据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经理、副经理的薪酬及奖惩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根据本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开拓新业务,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
(六)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副经理按照分工,协助经理分管具体工作。副经理应当有明确的 职权和权限。根据授权,副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 应的责任,副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工作分工,负责所分管的业务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经理工作,并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
(三)对涉及其他副经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及时向经理报告;对政策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后向经理提出建议;
(四)及时完成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对经理负责,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 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 和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会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不定期召开,参加人 员为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经 理办公室至少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 有紧急事项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 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议:
(一)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会议由经理主持召开,如遇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主持会议。会议议题 经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召集人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作出决定, 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文件
公司经理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 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可根据公司制定的计划具体实施对外单项投资、经营开支、资产抵押、出租、租赁、处置等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融资、对外投资等其它事项,经理应在做出决议或决定后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投资、融资、资产重组、技术合作、引进、对外担保等重大合同由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计划和方案,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程序办理处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经理根据董事长授权,可以授权副经理签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由经理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长授权经理或副经理签批。
第二十四条 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1.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3.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4.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二十五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时,经理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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