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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6 19:17:49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4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 6 号公司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向爱国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共 91 名,代表股份 30,138,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8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87 人,代表股份 13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879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7 名,代表股份 13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13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1%;
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6 %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7%;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333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子议案,具体表决如下: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1%;
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6 % ;弃权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27%;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333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1%;
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6 %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7%;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333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1%;
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6 %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7%;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333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091,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437%;反对 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907%;反对 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6854%;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08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78%;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52%;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804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083,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49%;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7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452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083,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49%;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7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452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8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091,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431%;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7%;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333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袁乾照律师、汪雅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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