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集团: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6 19:18:17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5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2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76,329,3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8228%。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7,360,0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3675%。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1,12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8,969,325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2.4553%。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12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8,969,3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5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 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29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73%;反对 9,805,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09%;弃权 2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2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994,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06%;反对 14,100,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9%;弃权 23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983,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39%;反对 14,10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94%;弃权 2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7%。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4 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306,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60%;反对 9,738,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9%;弃权 28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752,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70%;反对 5,313,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4%;弃权 26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6%。
2.02《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978,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14%;反对 14,10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9994%;弃权 2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
2.0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798,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595%;反对 14,229,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0701%;弃权 30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
2.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513,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19%;反对 5,523,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28%;弃权 29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郭里铮律师、叶惠英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