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8 15:51:36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
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与公司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1、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3、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4、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5、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审计监察部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机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熟练的专业技术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计业务,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负责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层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五)信息安全审计、IT 管理流程审计、信息系统审计;
(六)内部员工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采购、基建项目及其他专项审计;
(八)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4、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5、内部审计部门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的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项目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审计过程沟通、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
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实施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
公正。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2、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
3、审计评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作的评价;
4、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
5、审计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需立即整改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原则上应于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初稿,一个月内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