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8 17:54:02
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园街 36 号春树云筑 1 号楼 16 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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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宁川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72,897,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9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857,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 人,代表股份 49,039,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52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39,387,96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4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1,606,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 人,代表股份 37,781,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09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59,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
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5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0%;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 2,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东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60,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4%;
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51,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 1,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东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59,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
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5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0%;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 2,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东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淳莹、郑佳展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