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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曙光:中科曙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09-23 21:22:12

目 录

1.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
2.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3.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4
4. 议案二 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5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9 日 14 点 0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 36 号楼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 关于修订《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就以上议案相关问题的提问。2、推举现场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会议议案投票表决。
4、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三、现场会议结束,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四、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结果。
五、宣布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六、律师发表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七、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八、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的手续(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科曙光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保证会议效率,股东提问发言将在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审议后进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发言议程进行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将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四、股东发言、提问时间为 30 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五、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记名投票表决。请现场投票的与会股东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六、会议期间,请各位股东遵守会场秩序,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调整“股东大会”统一规范表述为“股东会”。
2. 完善股东会、股东权利相关内容。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调整股东会职权,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等相关条款,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3. 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明确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新增独立董事专节,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新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4. 删除监事会、监事条款。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手续。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
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所登载的公告。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 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所登载的公告。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 日
附件: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
知、召开和决议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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