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09-25 18:37:45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企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9)360 号】文批准, 本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9)360 号】文批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440300618831041G。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0300618831041G。
3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9,995,046.00 元。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9,995,046.00 元。
已于 2016 年 4 月 9 日缴足。
4 第七条 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 1989 年 5 月 25 日至 2049 年
5 月 25 日。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股东会同
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其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5 事担任。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6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公司全部资产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本公司全部资产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7 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
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8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副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
9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0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本公司的股份采取
股票的形式,股票是本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证。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11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任何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2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深圳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
市长城房地产发展公司、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认购的 深圳市长城房地产发展公司、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13 股份数分别为 21 万股、2.75 万股、2.75 万股,发行 26.5 万 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1 万股、2.75 万股、2.75 万股,发
股,于 1989 年 9 月以现金和项目评估作价方式出资。 行 26.5 万股,于 1989 年 9 月以现金和项目评估作价方式
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9 万股、每股金额
为 10 元。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4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15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