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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智能: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25 19:46:11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辽宁春光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77233300Y。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名称: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
集团简称:春光集团
第五条 公司住所: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邮政编码:121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9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党支部是党在公司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公司得到贯彻落实。
党支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2.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推进党员发展工作;3.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凝聚职工群众,维护企业和谐稳定;4.监督党员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遵守党纪国法与公司规章,防范廉政风险;5.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公司应为党支部开展上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包括活动经费、场地等资源,且将党支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
本条款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要求不一致,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
权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590
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3200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3200 万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发起人的姓名和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 (%)
1 毕春光 1305 40.78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2 边境 1200 37.5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3 文博 125 3.91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4 毕莹 125 3.91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5 张国卿 60 1.88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6 李圣宇 60 1.88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7 杨勇 5 0.15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8 徐敏 5 0.15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9 马震 5 0.15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10 辽宁春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10 9.69 净资产折股 2015.12.22
总计 32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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