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9-26 19:53:20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2.6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光达电子 52.61%的股权,成为光达电子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