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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29 17:15:2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827号)同意,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000股,并于2024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23,195,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6,804,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376,03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49%,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0月13日起上市流通(因2025年10月1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 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1户。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的数量为2,376,0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9%。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所持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数 占总股本比
数量(股) 量(股) 例
富 诚 海 富 通 强 邦 新 材 员 首次公开发行
工 参 与 战 略 配 售 集 合 资 战略配售股 2,376,033 2,376,033 1.49%
产管理计划
合计 2,376,033 2,376,033 1.49%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减数量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2,376,033 76.49% -2,376,033 120,000,000 75.00%
其中:首发前限售 120,000,000 75.00% - 120,000,000 75.00%
首发后限售 2,376,033 1.49% -2,376,033 -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7,623,967 23.51% +2,376,033 40,000,000 25.00%
三、总股本 160,000,000 100.00% - 160,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申 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 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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