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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雷能: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9 18:15:40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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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18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18 号
致: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决策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者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者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者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激励计划和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和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和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或者备案材料报送有关决定或者批准部门,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与本激励计划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备案或者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者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新雷能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08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89 万股股票。
经深交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9 号)同意,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新雷能”,证券代码“300593”。
根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102699924C
法定代表人 王彬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1997 年 6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54,249.8469 万元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中路 139 号院 1 号楼一、二、三层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
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
配件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微特
经营范围 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
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
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
造;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
售;集成电路设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
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软件开发;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通讯设
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
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
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
池零配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
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
务;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节能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进出口代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
分立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
电动机制造;电机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
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机电耦
合系统研发;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
电力测功电机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软件销售;软
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汽车零
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
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
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检验检测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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