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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阳科技:鼎阳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9 18:21:23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 表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审
计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
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公司应积极支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七)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科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或经营层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单位适当管理层与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验
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针对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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