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29 19:31:11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 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102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 3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4 -
第三章 股份 ...... - 5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5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7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8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8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2 -
第四节 股东会提案 ...... - 21 -
第五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26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6 -
第二节 董事会 ...... - 30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33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6 -
第六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
第七章 党建工作 ...... - 39 -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39 -
第二节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 - 39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 40 -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 44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
第九章 通知、公告 ...... - 46 -
第一节 通知 ...... - 46 -
第二节 公告 ...... - 47 -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47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49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 51 -
第十三章 附则 ...... - 5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578997732E。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ewangeAmbient Intelligence Technical Service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 64 号 3 幢 1-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283,343 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精选层挂牌,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做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值得信赖的人居环境服务专
家!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餐厨垃圾处理,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城市园林绿化贰级(凭资质证执业);城市园林绿化管护;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策划及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凭资质证执业);有害生物防制 A 级(凭资质证执业);清洁设备租赁及销售;清洁设备及用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绿色植物销售;房屋租赁;白蚁防治(凭资质证执业)及相关咨询服务;疏浚清掏;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外墙清洗;公厕管理服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停车场经营;计算机软硬件、手机应用软件开发、销售;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
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新增发行股票时,不授予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00,283,34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00,283,343 股。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序 出资人的 认购的股份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称/姓名 数(股) (%)
重庆暄洁环保产业(集
1 34662600 82.53 净资产 2013 年 5 月 31 日
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盟发投资管理
2 4200000 10.00 净资产 2013 年 5 月 31 日
中心(有限合伙)
3 魏文筠 2003400 4.77 净资产 2013 年 5 月 31 日
4 李仕文 630000 1.50 净资产 2013 年 5 月 31 日
5 黄 荣 420000 1.00 净资产 2013 年 5 月 31 日
序 出资人的 认购的股份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称/姓名 数(股) (%)
6 谭坤福 84000 0.20 净资产 2013 年 5 月 31 日
合 计 42000000 100.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