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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9 19:34:46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员。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公司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或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察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与离任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结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技
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离任审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七)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八)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年度终了时对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审计工作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计监察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对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其他有关文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审计监察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询调用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4、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公告审核、校验机制和信息披露错误的追责问责机制,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明确信息披露各环节直接负责人,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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