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皓宸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20:19:51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4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等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二)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三)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
(四)新增“独立董事”章节;
(五)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六)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3%降至1%。
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吉林永大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吉林永大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公司在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9122020160516902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会信用代码为912202016051690282。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或者法

皓宸医疗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