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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9-29 20:22:17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5-062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条件。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七)被北交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北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或者被解聘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向董事会移交。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北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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