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环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9 20:24:34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5-057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下列事项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书面、邮件、邮
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
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专门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姓名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事项或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