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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20:31:36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总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批准除应由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指定职务代理人,但应明确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
第十条 在董事会的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有下列情形的,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二)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由前款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薪酬、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
括:
(一)会议名称、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决定;
(五)与会人员签字;
(六)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总经办保管,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司应注明秘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纪要存档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扩大发送范围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对需要董事长书面确认的事项或其他重大的事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个会计年度应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次书面的《总经理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薪酬、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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