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石大胜华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30 19:47:15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25-061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9 月 30 日,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公司现任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高建宏先生、刘峻岭女士职务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相应解除,现任职工代表监事王晓红女士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0,680,000 股,于 2015 年 5
人民币普通股 50,680,000 股,于 2015 年 5 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9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特定投
资者定向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21,014 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680,000 元。 232,701,014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制造;新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 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 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 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营活动) 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2,680,00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701,014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