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7 16:50:56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5-064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分别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一名,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履职期限截至《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修订版《公司章程》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根据上述情况,《<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修订详见附件,相关条款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 次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于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8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0751385327E。
第六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 518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 518 号,邮政编码:351100。
新增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并承诺为党组织开 财务负责人。
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并承诺为党组织开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注重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人员,实行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队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 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注重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在公司发展和职工群众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 人员,实行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队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 在公司发展和职工群众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
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
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