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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方: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2 20:10:01

证券代码:002987 证券简称:京北方 公告编号:2025-050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前述议案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自前次变更总股本及注册资本至今,股票期权累计行权 102,701 份,公司总股本由 867,357,451 股增加至
867,460,152 股,注册资本由 867,357,451 元增加至 867,460,152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派公司相关人员办理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以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要点如下:
1、公司股份数由 867,357,451 股增加至 867,460,152 股,注册资本由
867,357,451 元增加至 867,460,152 元。
2、取消监事会设置,《公司章程》中删除“监事会”章节,同时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3、在“股东和股东会”一章中,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内容,明确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要求,调整股东会职权等内容。
4、在“董事会”一章中,董事会组成新增 1 名职工董事,调整董事会职权等内容,同时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一节内容,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功能作用、职责等内容。
5、统一修改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等。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条款的表述进行整体修订及细节完善。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735.745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746.0152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新增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 会秘书。
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持有股数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持有股
及出资时间如下: 数及出资时间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2,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735.7451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86,746.015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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