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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3 15:54:50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各 1
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业务;
(四)掌握相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六)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到第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十四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控制资金往来;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决定尚未达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关联交易和其他交易事项并签署有关合同或文件;
(十一)总经理应依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处理日常性的经营活动,并在职权范围内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或处理;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九)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总经理必须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副总经理按照经营管理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落实董事会决议,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副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第二十五条 副总经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经营工作;
(二)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做好分管领域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分管领域业务及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协调好分管领域与公司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确保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五)协助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副总经理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公司关于员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提请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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