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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4 19:20:49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4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5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5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13
第七章 保密措施......14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16
第十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
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版)》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
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37 号,联系电话为 010-80120622,传真为 010-80120776,电子信箱为 zqb@lepumedical.com。
第九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确定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与公司按照
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披露的时间同步。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合并口径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披露截
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
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
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
方时,在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名称变更;
(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券信用增进义务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
的担保责任;
(四)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增进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六)其他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
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如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增进机构的,如公司作为变更后的增进方,则公司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
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
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
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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