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4 21:08:53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制管理需要,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的各分公司和办事处。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六)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一)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分别设立主管会计工作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同时下设总账会计、税务会计、会计员、出纳等岗位;
(三)各岗位根据业务需求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专业知识和资质的财务会计人员。在符合岗位或职务不相容的内部控制要求下,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多人多岗;
(四)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体系。
第六条 财务总监负责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主持公司财务工作,负责制定财务战略;
(二)参与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跟踪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分析公司计划执行情况,针对差异现象分析其真实原因;
(三)管理公司日常的财务运作,制定、完善相关财务制度;
(四)运用现代财务投资、分析理念,为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服务;
(五)制定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筹集、控制、调度资金,保障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运转;
(六)协调政府部门关系,充分运用国家优惠政策,依法纳税;
(七)负责制定财务人员的培训、公司其他部门人员财务知识培训计划;
(八)向董事会和总经理陈述财务报告。
第七条 财务经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
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会计凭证的审核,财务部对外报送资料的审核;
(四)税收筹划;
(五)部门之间的沟通;
(六)财务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七)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账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不得因交易有关票据、手续不齐全为由拖延入账时间;
(二)与客户或供应商对账、往来款项对账等;
(三)业务人员业绩审核工作;
(四)工商、税务事宜;
(五)对外统计报表(如政府部门调查表)的编制;
(六)财务电算化核算账套的管理;
(七)财务电脑数据库的管理;
(八)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九条 税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核实客户情况、开具发票、统筹规划公司纳税等。
第十条 会计员主要工作职责:收款数据录入、收款数据审核等。
第十一条 出纳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不白条抵现;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做好银行对账工作,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六)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报表;
(七)审核工资及工资发放。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全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填制好记账凭证,审核记账。
定期检查是否存在公司员工使用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的情形,坚决杜绝账外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财务报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内部使用的财务报表按财务管理中心的规定,各类财务报表按规定日期上报。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总账会计编制,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核准,每月上报一次。
第十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
行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财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三)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四)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四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因公司业务需要新增会计科目时,须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凭证统一采用记账凭证,在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后,可采用软件打印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的要求:
(一)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二)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公司所有独立核算实体均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
(五)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根据每一张现金、银行存款原始单据填制凭证;
(六)记账凭证的摘要应简明扼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记账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金额一致。并注明附件张数;
(七)设专人加强对记账凭证的审核,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记账凭证当月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八)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九)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十)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十一)次年 3 月底前必须将前年的会计账薄打印,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打印的账薄必须连继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财务经理签字或盖章;
(十二)打印的记账凭证的内容、金额应同明细账的记录一致。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如下: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四)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五)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期(3 天或 5 天)将所有记账
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再根据科目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3 天或 5 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科目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二十八条 记账规则:
(一)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账簿时用钢笔或碳素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 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项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 10 天;
(六)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账记完后,在记账凭证上划“∨”号;
(七)记账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账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账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