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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2:43

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修订《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删除“监事会”章节及其他关于“监事”、“监事会”的相关内容。
(二)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专项内容。
(三)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四)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后条款内容相应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情况为准。
二、制定、修订部分制度情况
制定/ 是否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 股东大会
1 《股东会议事规则》(注 1)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注 2) 修订 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14 修订 是
管理制度》(注 3)
1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6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制定 否
1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 否
注 1:原制度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注 2:原制度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调整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注 3:原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调整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划的除外。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何资助。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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