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科技: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8:34:08
证券代码:688609 证券简称:九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0 月 27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路 5 号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8
普通股股东人数 15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49,100,23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49,100,23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29.8200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9.820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董事长詹启军先生因工作原因线上参加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胡嘉惠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胡嘉惠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47,886,432 99.1859 1,062,507 0.7126 151,300 0.1015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47,916,978 99.2063 1,067,561 0.7160 115,700 0.0777
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25-2027 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47,941,292 99.2227 1,018,047 0.6827 140,900 0.0946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关于公司2025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
1 发行股票摊薄 5,311, 81.39 1,062 16.2827 151,3 2.3186
即期回报及填 572 87 ,507 00
补回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
2 募集资金使用 5,342, 81.86 1,067 16.3601 115,7 1.7731
情况报告的议 118 68 ,561 00
案》
《关于制定〈广
东九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 5,366, 82.23 1,018 140,9
3 来三年股东分 432 94 ,047 15.6013 00 2.1593
红 回 报 规 划
( 2025-2027
年)〉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会审议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钟泳、雷雨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