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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0:4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七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原材料有关的业务,目的是借助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经营业务稳步发展。
第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相关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业务;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产品的交易品种;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风险合规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辖业务部门、期货部门、风控部门、财务部门四个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审批;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对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审批;
(三)经纪公司的选择和开户;
(四)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六)对外交易和资金调拨授权;
(七)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发起部门和期现业务损益的承担部门。
第八条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要求的内容及格式提交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请示和开户申请;
(二)按照要求的内容及格式编制并提交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或调整计划。在批复的计划范围内,根据现货经营情况制定并提交具体的保值方案,并对业务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
(三)在交易前合理安排保证金或银行信用额度,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四)根据现货经营情况及批复的保值方案向期货部门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确保期货开平仓操作与所保值的实物操作相匹配。在套保关系存续期间,如遇特
殊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九条 期货部门负责提供期货交易、后台操作等专业支持。
第十条 期货部门主要职责:
(一)收集业务部门申请成功的套期保值方案,做好台账记录;
(二)核对业务部门的期货操作资质授权;
(三)根据业务部门下单指令进行下单交易,并及时将成交记录与业务部门确认成交。
第十一条 风控部门牵头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风控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业务部门开展商品衍生业务的资质申请和保值方案提出审批意见;
(二)复核成交记录与保值方案的匹配性,核对账单与保证金监控账单的匹配性;
(三)监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提示预警。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流程进行会计结算等财务操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期货资金调拨申请,安排账户保证金;
(二)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和公司制度要求对相应期货操作平台的衍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避免期货业务与财务核算脱节。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流程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提出注入保证金的保证金调拨申请,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完成后,业务部门提出提取保证金的保证金调拨申请,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门执行提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部门交易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基于业务部门的下单指令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二十五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部门交易员应及时报送成交明细、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领导小组。报
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风控部门和财务部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风控部门负责监督。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风控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业务需求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部门交易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五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及时召集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四十三条 期货部门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根据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账,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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