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5:47:46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向监管部门报备、归档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3、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相关书面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前,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设定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对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赔偿;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笫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