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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创视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8:28:38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体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 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 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 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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