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5:55:41
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2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情况概述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甚龙”)拟与关联方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强邦”)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继续租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北和公路738号的厂房、仓库及办公楼,用于办公和生产经营,并通过上海强邦代付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水电费,租赁期限三年。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与关联方上海强邦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与上海强邦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公司租赁上海强邦的房屋及建筑物作为办公场所,租赁面积为 900 平方米;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0.95
元,每年租金为 312,075.00 元(含税)。租赁期限为 3 年,租赁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子公司上海甚龙与上海强邦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上海甚龙租赁上海强邦的厂房及仓库,租赁物面积经双方认可确定为:4 幢出租面积为 13,170.67平方米,其中一层面积 6,456.67 平方米、二层面积 2,238 平方米、三、四层面积
合计 4,476 平方米;3 幢出租面积为 1,316.84 平方米,其中一层面积 416.84 平方
米,其他办公区域为 900 平方米;租赁面积总计为 14,487.51 平方米。4 幢租金
第 1 年至第 3 年为:第一层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1.15 元,第二层每天每平方米
人民币 0.85 元,第三、四层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0.75 元,全年租金为含税
4,629,831.73 元;3 幢租金第 1 年至第 3 年为:第一层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1.15
元,其他办公楼层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0.95 元,全年租金为含税 487,043.59 元;
每年租金总计为 5,116,875.32 元(含税)。租赁期限为 3 年,租赁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交易类别及金额
2026 年至 2028 年三年租赁期限内,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与上海强邦将发
生的租赁费总额为 1,628.68 万元(含税),预计代付的水电费不超过 1,050 万元(每年预计代付水电费不超过 350 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议案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海强邦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20 日,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住所位于上海市
嘉定区北和公路 738 号,法定代表人郭良春,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强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强邦 100%财产份额。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492,637,694.24 元,净资产为
491,753,910.42 元,营业收入为 15,930,426.35 元,净利润为 5,370,946.12 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海强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系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海强邦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参照出租物业同地区同等条件类似物业的租赁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的确定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及实现业务发展的合理商业行为,且关联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较强的履约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公正公允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及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租赁上海强邦厂房、办公楼,是公司日常经营和生产活动所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上海强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关联交易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审计委员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董事会审核意见
2025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此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主板)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