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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30 19:37:57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章程指引》第四
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 十九条修订完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善。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
数的三分之二时;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1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过半数且不少于 2 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6.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监管机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应当向监管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在册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在册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根据《公司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九条、第
2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一百一十二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的报酬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指引》第四十六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条、本行《章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调整股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 东会职权。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八)对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 事项作出决议;
(九)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
(十一)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 (十一)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东的提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案;
(十三)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本行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
(十四)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的提案;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决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十七)审议决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
(十八)审议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准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
准的关联交易;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股东会规则》第
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 八条、《上市公司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章程指引》第五
3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十二条、《上市公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司独立董事管理
大会的,将按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并公告。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办法》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规定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的,将按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并公告。 修订。
一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根据《上市公司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股东会规则》第
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九条、《上市公司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章程指引》第五
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十三条修订,由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审计委员会承继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监事会职责。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第十六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根据《上市公司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股东会规则》第
5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 十条、《上市公司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章程指引》第五
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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