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31 18:16:1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元、10-11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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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1378-3 号
致: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 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刊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9,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14:30 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 6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总经理刘杰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 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201,150,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6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00,039,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3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3 人,代表股份 1,111,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1,265,5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15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3人,代表股份 1,111,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0%。
3.除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新民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1,078,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92,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9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53%;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1%。
提案 2.00《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2.0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201,069,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83,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63%;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53%;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4%。
提案 2.0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201,075,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89,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25%;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69%;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6%。
提案 2.0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01,071,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3%;反对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85,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864%;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01%;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
提案 2.0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01,068,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 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83,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89%;反对 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96%;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6%。
提案 2.0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01,074,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 6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89,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46%;反对 6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14%;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40%。
提案 2.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01,06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