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公告时间:2025-11-10 18:07:51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业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附属企业系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提出辞任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