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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2025-10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0 18:23:59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5-106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蒲忠杰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37 号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74,226,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7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3,343,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9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90,882,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77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0 人,代表股份 46,818,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8%。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610 人,代表股份 46,818,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8%。
8、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娜、孙振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15,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6 % ;反对 11,115,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7%;弃权2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08,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287%;反对 11,115,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19%;弃权 2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4%。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9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88%;反对 11,187,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3%;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83,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897%;反对 11,187,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57%;弃权 1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6%。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593,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6%;反对 11,485,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5%;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185,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532%;反对 11,485,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22%;弃权 1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6%。
4.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59,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1%;反对 11,226,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1%;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51,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214%;反对 11,226,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90%;弃权 1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7%。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582,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0%;反对 11,493,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7%;弃权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175,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299%;反对 11,493,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486%;弃权 1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5%。
6.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49,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26%;反对 11,223,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7%;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41,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000%;反对 11,223,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23%;弃权 1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6%。
7.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793,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44%;反对 11,278,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9%;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386,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819%;反对 11,278,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905%;弃权 1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6%。
8.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781,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25 % ;反对 11,31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7%;弃权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374,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50%;反对 11,31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97%;弃权 1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4%。
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33,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02%;反对 11,248,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4%;弃权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26,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663%;反对 11,248,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60%;弃权 14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8%。
10.00 关于修订《非独立董事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2,898,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1 %;反对 1,182,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弃权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491,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0%;反对 1,182,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6%;弃权 1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孙振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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