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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11-11 20:28:57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消息”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
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 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
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 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
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香港上
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
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A 股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A 股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A股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A 股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
中期业绩公告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 30 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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