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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1 20:46:10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5-054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程。 (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迁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迁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
局登记,名称变更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理局登记,名称变更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249770406T。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
师。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原煤开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煤炭批发经营;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公共铁路运输;自来水生对煤炭行业的投资;煤炭洗选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 产与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自有铁路专用线煤炭运输;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国家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技术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服务、咨询服务;取水、供水、供暖、供电、售电(限 为准)
分支机构经营);设备、房屋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煤制活
(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金属材料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劳动保护
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暖服务;机械
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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