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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2 18:25:43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GLO2025SH(法)字第 11187 号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为临时股东会。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本次股东会于董事会确定的日期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属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且具备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内容。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 根据《会议通知》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以下称“《股东会决议》”),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提案中,不存在股东临时提案,也不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临时增加或修改的提案,股东会未审议任何《会议通知》之外的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13:3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进行了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 根据《会议通知》及本次股东会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公司已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披露的通知内容及资料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具体信息如下: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13: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三楼
贵宾 3 会议室。
3、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5 日。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中披露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七) 根据《会议通知》《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下称“《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如期召开,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提案,不存在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不存在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八)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68 号公司三楼贵宾 3 会议室,该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场所、召开方式、股东出席方式以及委托出席的安排,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专门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作为附件,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说明。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及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计划有序进行,不存在干扰本次股东会、寻衅滋事的行为。
《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股东签到表、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拒绝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的情况。公司未发行类别股,公司全部股份为普通股,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以及公司不存在类别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情形均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均提交了前述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收集并核验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 根据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签到表,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人员共同验证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公司已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的合法性验证及对其相关信息、人数、持股情况的统计,以及会议登记的终止时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及本所律师见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列席人员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主持人资格
1、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施祥贵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主持人的主持过程不存在违反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主持人的人选及主持过程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会议记录》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列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针对股东提出的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未就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进行质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并负责对股东提出的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2、 根据《会议记录》、股东签到表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在会议表决前根据股东签到表的登记情况,宣读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宣读,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不存在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不需要进行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不适用《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 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票》(以下称“《表决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投票统计结果》(以下称“《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会对所有提案按照《会议通知》的顺序,逐项进行了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不存在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根据《会议通知》、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股东会决议》及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均未对《会议通知》、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中的提案内容进行修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临时修改提案的情况,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在进行会议通知时对股东明确“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根据《表决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明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各位股东的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7、 根据《表决票》《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对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之一的意见。不存在股东提交的《表决票》存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者未提交《表决票》的情况。《现场投票统计结果》与各位股东提交的《表决票》数量相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发表的表决意见及填写提交的《表决票》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会议记录》《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共同推选股东沙小建、许波进作为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推选的计票和监票人员不属于本次股东会各议案的关联股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参与了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在《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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