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3 19:41: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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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沈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
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3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9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942,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32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为 116,585,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2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共 335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7,357,7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9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9,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08%;不同意 6,273,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17%;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8,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465%;不
同意 6,273,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271%;弃权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1263%。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59,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01%;不同意6,27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20%;弃权 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7,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357%;不
同意 6,274,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326%;弃权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1318%。
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9,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05%;不同意 6,274,0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2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7,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411%;不
同意 6,274,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326%;弃权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1263%。
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9,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07%;不同意 6,273,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17%;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452%;不
同意 6,273,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271%;弃权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1277%。
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2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026%;不同意 6,308,5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899%;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3,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1724%;不
同意 6,308,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7012%;弃权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1263%。
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24,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020%;不同意 6,309,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908%;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2,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1616%;不
同意 6,309,7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7175%;弃权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1209%。
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47,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206%;不同意 6,278,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57%;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3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65,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4754%;不
同意 6,27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950%;弃权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96%。
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3,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259%;不同意 6,279,0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6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81%。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5637%;不
同意 6,279,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3005%;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1359%。
议案 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63,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34%;不同意 6,269,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58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81%。
其中,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