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51%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18:14:00
北 京 亚 超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B e i j i n g Y a C h a o A s s e t s A p p r a i s a l C o . , L t d .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
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亚超评报字(2025)第 A232 号
(共 2 册,第 1 册)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建商务大厦 20 层 2202 邮编:100036
电话:(010)51716863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1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摘 要 ...... 3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正 文 ...... 17
一、 绪言...... 17 二、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17
三、 评估目的...... 29
四、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30
五、 价值类型...... 50
六、 评估基准日...... 50
七、 评估依据...... 51
八、 评估方法...... 56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65
十、 评估假设...... 67
十一、 评估结论...... 69
十二、 特别事项说明 ...... 75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02
十四、 资产评估报告日 ...... 103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附 件 ...... 105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本公司接受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本公司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对本资产评估报告声明如下: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前提、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页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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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
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摘 要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股权在 2025年 7 月 31 日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00%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00%股权价值,评估范围是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申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2025 年 7 月 31 日。
五、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六、 评估结论
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1,900.61 万元,评估价值为 3,930.69 万元(大写:叁仟玖佰叁拾万陆仟玖佰元正),评估增值 2,030.08 万元,增值率 106.8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00%股权评估价值,即 3,930.69×51.00%=2,004.65 万元(大写:贰仟零肆万陆仟伍佰元正)。
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溢价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也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 评估结论有效期
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
产评估报告,即自 2025 年 7 月 31 日起一年内有效。
八、 特别事项说明
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应关注本报告正文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本次评估中,引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众环审字(2025)1600438 号”审计报告审定财务数据作为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该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根据该审计报告披露,其出具保留意见的具体原因及相关事项如下:
“因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在景谷林业并购前后,在未有效履行任何决议的情况下,利用汇银木业公章管理漏洞,以汇银木业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名义,为其个人的民间借贷盖章出具借条,借入资金均由其二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由其二人支
配使用并实际负担还本付息义务,此二人长期以来隐瞒了上述事项,导致在其未能向民间借贷出借人还款时,汇银木业被民间借贷出借方
提起诉讼。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上述涉及汇银木业的民间借贷规
模总额约为 31,271.67 万元,汇银木业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报告期内及期后诉讼情况,计提预计负债 9,844.05 万元。由于该事项最终需待法院判决确定,汇银木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审慎计提预计负债并披露相关情况,并不构成汇银木业在司法诉讼过程中自认上述债务、放弃实体权利,汇银木业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所涉民间借贷隐蔽性较高、历史周期较长、法律关系复杂,相关借贷安排也并非建立在正常、理性的商业逻辑之上,且所涉民间借贷的相关证据链、证据效力等也存在诸多瑕疵。加之崔会军、王兰存已失去联系,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表明汇银木业所涉民间借贷是否已准确、完整披露,因而无法准确评价汇银木业或有事项及预计负债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无法确定其对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
该保留意见涉及的预计负债对应账面金额 9,844.05 万元,占基准日总资产的 24.05% 、总负债的 25.22%,占净资产总账面价值的517.94%。
针对上述保留事项,评估与审计机构就保留意见的成因、计提确认标准进行沟通了解。对相关民间借贷及未决诉讼,通过查阅相关借条、合同、转账记录及法律文书等进行核查,并实施现场及电话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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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核查结果,评估对已计提预计负债及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或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情景分析,以此分析判断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范围。因情景假设基于评估基准日可获取的信息及专业判断,具有一定不确定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依赖于审计报告审定数据的公允性及保留事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若后续因审计保留事项未充分披露的信息导致预计负债发生重大变化,超出评估机构当时的专业判断范围,评估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除此之外,评估承担引用审计报告不当的其他相关责任。
(二)民间借贷事项
因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在景谷林业并购前后,利用汇银木业公章管理漏洞,以汇银木业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名义,为其个人的民间借贷出具借条,借入资金均由其二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由其二人支配使用并实际负担还本付息义务,此二人长期以来隐瞒了上述事项,导致在其未能向民间借贷出借人还款
时,汇银木业被民间借贷出借方提起诉讼。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
上述涉及汇银木业的民间借贷规模总额约为 31,271.67 万元(不含利息)。
涉及汇银木业民间借贷事项中,有 6,000.00 万元本金的债务崔会军、王兰存在以汇银木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汇银木业以年产 15 万立方米刨花板设备、年产 18 万立方米高密度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主债务合同下的借款应于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到期,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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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该事项与民间借贷事项是否有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尚待法院最终判决确定。
鉴于崔会军、王兰存二人已失联,关于汇银木业是否涉及其他未披露的民间借贷,以及其他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资产抵押事项,目前缺乏充分核实依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三)法律、经济纠纷等未决事项;
根据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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