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7 19:29:47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93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 7 号江西沃格光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5,136,03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3.72
份总数的比例(%)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24,658,63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858,000 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2,800,633 股。本次股东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易伟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董事会秘书胡芳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74,867,332 99.6423 175,800 0.2339 92,900 0.1238
2、议案名称: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74,692,032 99.4090 350,400 0.4663 93,600 0.1247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3.01 易伟华 74,492,924 99.1440 是
3.02 张春姣 74,541,015 99.2080 是
3.03 王鸣昕 74,520,121 99.1802 是
4、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4.01 李汉国 74,492,929 99.1440 是
4.02 虞义华 74,507,908 99.1640 是
4.03 王宁 74,542,907 99.2105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1 及修订《公司章程》 10,669,032 97.5433 175,800 1.6072 92,900 0.8495
的议案
2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10,493,732 95.9406 350,400 3.2035 93,600 0.8559
董事薪酬的议案
3.01 易伟华 10,294,624 94.1202 - - - -
3.02 张春姣 10,342,715 94.5599 - - - -
3.03 王鸣昕 10,321,821 94.3689 - - - -
4.01 李汉国 10,294,629 94.1203 - - - -
4.02 虞义华 10,309,608 94.2572 - - - -
4.03 王宁 10,344,607 94.5772 - - -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3、议案 4 为累积投票议案,已逐一对议案 3、议案 4
各子议案进行表决,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丁东、吕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