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立科密: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8 18:37:0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布局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子公司管控体系与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战略、投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信息披露等重要的经营运作活动进行规范,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力度,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为便于加强对子公司对口管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原则按专业分工划分。公司生产部负责指导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研发部负责子公司生产技术指导;财务部对口子公司财务、统计、核算;内部审计部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和业绩考核;发展规划、行政人事、形象策划、投资决策、治理结构等管理归口公司行政部和证券部;采购供应归口公司物控部;产品营销业务归口公司内贸部和外贸部。子公司应建立相应对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可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并由公司委派出任,但应依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子公司任职。非经公司委派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前的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反馈意见。子公司的中层干部应在其任命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并按照权限及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所得,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非由公司委派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须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根据子公司实际进行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完成数及下一年度计划完成数;
(2) 产品本年销售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销售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3) 本年财务成本的分析及明年财务预算,包括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商品或产品成本的分析和预算;
(4) 本年原材料、物资采购情况及下年度计划;
(5) 本年生产情况及下年度计划;
(6) 社保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7) 新产品开发计划;
(8) 对外投资计划;
(9) 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子公司总经理签署项目投资请示审批表后,报公司审核。子公司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行政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或投资项目,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或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出现重大损失的,须向子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子公司股东会。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企业互保。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过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将该等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审核同意并经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决议通过,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品的投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应经公司审核同意。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聘任。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核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依法纳税、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
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重大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4、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5、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秘、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公司董事会:
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行为;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亏损;
7、重大行政处罚;
8、《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严格信息披露规范,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提供事务,并把具体部门和人员及通讯方式(Email、手机、固定电话)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审计工作。审计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