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科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4 20:09:22
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冠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基于经营办公实际情况,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 77 号”变更为“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 33 号”(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主要包括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降低股东临时提案权和提名董事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等内容。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25日
附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134955910F。 91320191134955910F。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 77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 33 号,
邮政编码为 210033。 邮政编码为 210033。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变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首席财
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务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值,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2,956.6980 万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4,529,566,98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