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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思科瑞: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5 18:38:30

证券代码:688053 证券简称:ST思科瑞 公告编号:2025-048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公司监事会各位监事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因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全文关于“股东大会”的相关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全文“监事会”或“监事”的相关表述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除此之外,本次章程主要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的需要,规范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 的需要,规范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1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7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依 删除
据中国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在中
国境内、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
代表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8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仪器仪表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修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服务);计量技术服务;电子(气
仪器仪表修理;租赁服务(不含许 )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可类租赁服务);计量技术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目)”。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如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与工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不一致 准)”。

的,以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 如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与工
围为准。 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不一致
的,以工商登记或者经许可的经营
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9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11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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