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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5 20:17:50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网络业务专区和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向交易所报送。
公司不能按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
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
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
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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