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6 20:41:4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确认和咨询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以帮助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根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审计部的资 源要求,配置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诚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诚实勤恳地开展工作,从而为信任其判断提供基础。
(二)客观。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评价和沟通有关被检查活动或过程的信息时,要显示出最高程度的职业客观性。在作出判断时,不受其个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对所有相关环境作出公正的评价。
(三)保密。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尊重所获取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没有适当授权不得披露信息,除非是在有法律或职业义务的情况下。
(四)胜任。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时能够使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应当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的效果、质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 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及审计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派驻
的有关员工;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
(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预算、经营方针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制度及规范。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
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参与研究、 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部必要
的处理、处罚权,审计部可以在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据以对有 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
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尽责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
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
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