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时间:2025-11-27 18:46:39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字〔2025〕16 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
“各单位”)的所有投资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公司。公司各单位投资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涵盖投资决策、执行、合规风控、监督、后评价等全流程,涉及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所有相关单位或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主业范围指经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公司核心经营业务,主业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市场、资本投资、投资银行、股权投资、财务咨询等),具体指经纪与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资本中介业务等。公司各单位在主业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
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不包括公司自用办公、信息技术服务器等固定资产的采购。
(二)股权投资:包括企业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股权收购和股权置换等,但不包括公司内部股权划转等事项。
上述第(一)、(二)项不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所界定范围的所有投资活动,即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的自营业务投资,其中自营业务投资按本办法第八章的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分为一般投资项目和重大
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本办法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是指除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投资项目:
(一)总投资额大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的投资活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应符合江西省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和江西省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及证券监管要求,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避免盲目投资与高风险投机。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兼顾短期收益与长期发展,确保投资回报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及国有资产增值要求。
(五)全程管控。建立投资事前论证、事中监测、事后评价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实现投资活动全程可追溯、风险可防控。
第二章 投资的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
前置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办会”)、董事会、股东会依据各自决策权限负责审议决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活动。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职责行使投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无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办会审批。
公司成立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对公司开展的投资和所属各单位提交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需先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为投资业务牵头管理部门,负责
牵头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初审,对投资事项实施跟踪和管理,统筹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等。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投资活动分工负责。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资业务流程,对新产品、新业务出具风控审查意见;对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等文件的合规性审核,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相关财务工作;负责做好投资项目的资金调度等工作;开展财务可行性分析,审核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有关经济评价指标;指导新设控股子公司完善财务
管理工作并对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将投资事项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对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项目流程等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投资工作纳入相应人员的考核范围,负责合作后派出人员安排等。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授权开展投资活动,履行投资项目申报、实施及投后管理职责,定期报送投资情况。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别按照自身职责范围,根据投资项目需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流程,涵盖事前、事中、
事后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实施监控、后评价等环节。
第十一条 投资事前管理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管理、项目立
项管理、可行性研究管理、投资决策管理。
(一)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战略发展部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工作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在每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本年度投资计划快报和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表及报告(如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每年 3 月 10 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应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决策后,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
投资计划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20%。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但对于特殊、紧急投资项目可经适当审批程序后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2.投资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3.投资结构分析;
4.投资资金来源;
5.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6.其他情况。
(二)项目立项管理。投资项目须由相关单位发起立项,提交《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投资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初步风险分析等;报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收益率低于同期行业平均回报率、主管单位对公司的考核指标和公司同期对外平均融资成本(采用孰高原则)的股权类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对公司未来发展布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培育项目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管理。立项批复后,由相关单位牵头组建可研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特别是对外股权收并购项目或新增产能的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并结合投
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论证、财务评估、风险评估、法律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相关单位根据调研结果,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风险管理部门风险评估、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审核后,提交至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
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还应聘请熟悉投资所在地情况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人文环境等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
(四)投资决策管理。根据投资金额与风险等级,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专门管理和分级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办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有投资项目必须提交《投资建议书》,并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合规审查意见,按决策权限报总办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根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事前合规性审核。因其他政策需要,省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需报省国资委事前合规性审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1.投资额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 20%的省内主
业投资项目;
2.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 10%的省外主
业投资项目;
3.投资额超过 1 亿美元或超过净资产 2%的境外主业投资
项目;
4.投资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 2%的对外股权
收并购投资项目;
5.其他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事中管理是指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
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实施、运营中风险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跟踪审计,并督促落实整改。投资事中管理包括项目实施、过程监控、重大事项报告、项目中止与终止。
(一)项目实施。相关单位根据决策文件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签订相关法律协议,财务部门按协议拨付资金。实施过程中需变更投资额度、交易结构等核心内容的,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二)过程监控。相关单位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台账,跟踪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履行独立汇总监测职责,负责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监测,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按计划合规使用。
(三)重大事项报告。公司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后的次月 10 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在线监管信息
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的中止与终止。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单位牵头开展评估,提出中止或终止建议,按原决策程序审议后执行:
1.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投资价值;
2.出现重大合规风险或安全隐患,无法解决;
3.项目主体出现严重违约或经营危机;
4.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资条件变化、投资方案重大调整等,导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 20%及以上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重新启动决策程序,确定项目的继续、调整、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事后管理包括后评价管理、项目退出管理、
档案管理等。
(一)后评价管理。公司战略发展部牵头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科学性、实施效率、投资回报、风险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