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国光电器: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8 19:21:33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对诉讼主体、期间和程序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
定或判决、继承、赠与等方式,使得投资者对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包括登记
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
5%(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累计计入该比例中),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权益变动报告书:(1)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
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加其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3)所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4)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
份增减变化达到 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5)在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时间及方式;(6)权益
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简
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义务的,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公
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国光电器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