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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11-28 19:53:36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2025年11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
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且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媒体公布。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等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不时审查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3.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二)公司官网、新媒体
1.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2.任何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发布或刊登的公告、通告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览阅。
(三)互动平台
1.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互动平台(如“互动易”等,下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2.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3.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5.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6.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7.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将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依规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四)投资者说明会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依规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3.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五)分析师会议、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七)接待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4.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与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附件2),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其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对前款规定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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