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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菲电气: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8 20:48:45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切实保证公司内控
体系和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管理实际,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五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不受公司内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干预。
公司内部的其他组织可以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项目建议。
全体员工可以实名或匿名(鼓励实名举报)向审计部举报公司内发生的舞弊、违规等事项,审计部在必要时将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部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九条 审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六)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包括各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细则和具体规范在内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七)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1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1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
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
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健康正常地进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
较好的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技能,必须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考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在审计工作过程
中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要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制定年
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包括审计部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
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
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特殊事件进行审计,包括单项效益审计、总经理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离任审计等,解决专门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编写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
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在10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7天内,
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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